吉林省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检查

2020-11-18 14:4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吉林省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规范管理血液质量,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临床用血,确保血液安全,根据《关于下发〈全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临床实验室、临床用血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10〕38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0版》,2010年9月14日-20日,省卫生厅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联合督导组由省卫生厅医政处牵头,审批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血液中心(长春市中心血站)、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省肿瘤医院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分三个小组,共抽查31家医疗机构,其中省管医疗机构11家,市(州)级医疗机构11家,县级医疗机构7家(含长白山管委会),民营医院2家,共检查输血科170人执业资质,其中执业医师18人,检验师126人,护师26人。

  通过督导检查发现,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机构设置及依法执业、人员数量及组成、仪器设备设置、临床合理用血及报废血处理等方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现状,联合督导组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血液安全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输血科(血库)准入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临床用血工作的管理。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0版》,切实加强输血科的建设,配备必备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血液的储存、交接、登记、核发、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合理用血。

  (四)进一步严格报废血的审核程序,规范报废血的处理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报废血的监督管理,明确报废血的去向,追踪溯源。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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