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生活饮用水安全,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8月15日正式实施。
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6年,国务院提出,到2015年解决全国3.2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问题,2005年以来,全省累计投入资金103亿元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新建农村供水工程2.48万处,新增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3200多万人。目前,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超过88%。
2009年,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卫生监督工作要适应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的新形势。为切实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使全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近日,省卫生厅制定并出台了《山东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办法》共三章二十三条。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该办法立法主旨是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办法》规定,申请许可的供水单位必须具备11个条件,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警示牌,如以地表水为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审查。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等行为,除责令进行限期改进外,还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