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季节内蒙古自治区对室内外游泳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

2020-11-18 14:4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预防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在年初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7月份又下发《关于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加强卫生监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主题的专项行动,全区各地上下联动,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开展了对游泳场所的集中整治。

  我区目前共有人工游泳场所54家,一半以上集中在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无天然游泳场所。此次重点对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公共用品的消毒保洁、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运转、浸脚池水消毒更换、余氯检测和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游泳场所均采用自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并且设备运转正常,宾馆酒店内设的游泳场所均做到对公共用品的消毒保洁,大众游泳场所不提供公共用品,均配备了余氯检测仪及ph检测仪进行定时检测、公示。内蒙古卫生监督所会同内蒙古疾控中心对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细菌总数188份合格率为85.2%;大肠菌群188份,合格率为98.8%;检查尿素154份,合格率为99.4%;浑浊度188份,合格率为99.5%;池水余氯176份,合格率为97.7%;浸脚池余氯126份,合格率为94.4%。

  通过检查发现,仍有部分游泳场所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消毒设备损坏失修后进行人工投药 、使用的消毒剂索证不全、没有及时更换浸脚池水及投放消毒剂等,对发现的问题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进入7月份以来,我区大部地区遭受了持续高温天气,游泳场所成为了重要的消暑娱乐场所。为避免发生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各地加大了监督检测频次,要求从业单位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加大补水量,严格控制就泳人数。

  通过集中整治工作,使我区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夏季游泳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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