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强全市游泳场所监督 确保市民夏日游泳安全

2020-11-18 14:4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4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卫法监〔2010〕45号)精神,2010年6-7月重庆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280家人工游泳池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7家直管宾馆内人工游泳池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

  此次全市抽检共监测水质单位280家,合格169家,合格率60.35%,有7个区县无人工游泳池,全市无天然游泳池。按要求进行了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泳池水质游离余氯、浸脚池余氯等项目检测。其中浑浊度检测合格率92.77%,尿素检测合格率80.96%,细菌总数检测合格率84.1%,大肠菌群检测合格率86.99%,游泳池水质游离余氯检测合格率71.08%,浸脚池余氯检测合格率67.86%。

  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较往年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加大了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力度,对游泳场所设施开池前审查、验收,无循环净化水设施或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的不予发证;定期对池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每周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悬挂卫生许可证等管理措施。二是多数受检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都建立了卫生档案,有明显的禁游标志,有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制度,并严格执行。三是多数游泳池的池水净化、消毒设施齐备、运行正常,并有专人管理,每日记录游泳池水的水温、游泳人数、测PH值、余氯含量、投放消毒药情况、循环水次数或新注入水量等,记录规范;池边通道、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符合GB9667-1996标准要求。四是室内人工游泳池每天对内环境进行清扫消毒,同时加强通风换气、游泳池周边及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消毒工作。

  同时,检查中也发现少数游泳场所存在个别问题:1、部分游泳场所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使用,仅定期或不定期人工处理池水和采用人工投加消毒药物方式,导致池水水质不合格。2、配备的余氯测定仪器老化,导致游泳池水现场测定余氯含量不符合要求。3、部分游泳池强制性浸脚池设计不符合要求,达不到强制性目的,浸脚池池水余氯也达不到卫生标准。4、少数单位所使用的池水消毒产品不能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机构采取了下述措施:一是要求游泳场所增设自动加投消毒剂的设备,保持游离性余氯的稳定。二是要求游泳场所配备余氯检测设备,专人管理,定时检测,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向社会公示。三是组织对游泳场所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卫生知识、消毒程序培训。四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并限期整改,跟踪复查。

  下一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并按照国家法律、标准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实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游泳者身体健康。对违法经营的游泳场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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