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在山西省洪洞县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个部门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连续四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内蒙古自治区也按照国家的要求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总工会联合转发了九部门专项行动的通知,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各盟市、旗县在2010年6月1日-6月10日,大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6月11日-7月25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督察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进行专项行动执法大检查。按照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联合督察组分六组对12个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进行了督查,自治区卫生厅派人参加了通辽市、赤峰市督察组。
督查期间,督查组按照督察方案听取了通辽市、科尔沁区、奈曼旗和赤峰市、翁纽特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基层组织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体组织实施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听取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以及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深入企业、农民工中,进行实地检查,与工人交谈了解用工情况。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门在检查中主要着重检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生活条件、卫生状况、存在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情况、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四年来的专项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以乡村“四小”为重点,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开展了全面排查,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整治非法用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预期成效。但各盟市的工作并不均衡,个别盟市的工作有些不尽如人意。在最后交换意见时,督查组对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现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表格设计、内容填写提出了改进意见,使之尽可能的与《职业病防治法》相衔接。
至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将告一段落,目前正在总结汇总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