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近期,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院、二级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学院校等单位。检查内容,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发部、省相关文件,召开会议安排布署和培训情况。二是实验室备案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是否在备案范围内从事实验活动。三是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是否建立实验室感染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物安全工作自查记录,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健康记录,工作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实验室档案等情况。四是菌(毒)种或样本使用、运输及管理情况,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运输、处置,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备案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通报。同时,将通过检查,摸清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底数和管理基本情况,为实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