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0-11-18 14:4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安徽省卫生厅近日发文,要求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皖政办〔2010〕14号)。

  为了使规划落到实处,安徽省提出具体落实指标,明确了工作要求,规定了保障措施。

  安徽省规定,2010年底前,确定1家省级医院增挂安徽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牌子,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急救援、治疗和科研工作;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市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病防治院;到2012年,没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市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的牌子,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应急救援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建立职业病防治院。各地级市要有1家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各县(市、区)要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能力。到2015年,各地级市要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有条件的县要有1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201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科室的职责;各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服务培训技术和指导。各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资质(乙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在保障措施方面,安徽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层层落实并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困难和问题,主动与财政、发改、安全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经信、住建、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要不断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技术服务所需仪器设备,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落实到位。要对本辖区内《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认真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并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对其考核目标。辖区内综合评价报告,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通过一系列措施,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达到:到2012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3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3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4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50%。到2015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2012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70%;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2010年底前,各级对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100%的建立监管档案,市、县两级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率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应分别达到40%和30%,到2015年,分别达到60%和50%。2010年,具有X线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要达到100%。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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