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近日,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加大监管力度,对不听劝诫再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列入卫生监督“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自2007年1月1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山东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建立完善医疗广告日常监测制度,实行医疗广告月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公示医疗广告监测及处理情况。先后两次开展了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行为,全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逐步提高。
目前,由于受利益驱使,部分医疗机构仍继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且改变发布形式和方法,躲避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发布地点转向基层或异地发布,路牌、公交车内移动电视、电视广播成为主要发布媒介。一些医疗机构以“大型公益优惠活动月”、“慈善医疗公益救助工程”、举办医学讲座和义诊等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蒙骗广大患者,误导群众就医。
针对这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整顿全省医疗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益,该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是严格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制定合理的监测计划,对监测情况详细记录、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是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协查制度。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单位不属本机构管辖的,及时将监测资料移交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医疗机构在我省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由我所统一移交。
三是建立违法医疗广告重点监管制度。本着劝诫初犯者、重惩屡犯者的原则,对初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法人进行约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第二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将被列入违法医疗广告“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并进行公示,同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是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档案。建档要完整、规范、真实、及时,包括违法医疗广告证据、约谈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监督执法检查档案、每月医疗广告监测与处理情况汇总表等内容,做到一户一档。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正确识别违法医疗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均属违法医疗广告,患者应认真识别,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