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学校卫生监管新模式,加强学校卫生综合性卫生监督力度,提升学校卫生监管水平,近期,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选择了杭州、宁波、丽水市卫生监督所为试点单位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各类学校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标化后评分结果,确定学校卫生等级,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截止2010年3月,杭州地区评价普通高等学校20家,其中优秀16家、良好3家;宁波地区评价城市中小学20家,其中优秀6家、良好9家、合格5家;丽水地区评价农村中小学30家,其中良好8 家、合格20 家。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省局组织召开了全省学校卫生监管研讨会,对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进行研讨并起草了工作方案。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91号),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和安排,要求各试点单位保质保量完成。
为完善工作评价标准体系,确保工作开展实效,省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高等学校卫生等级综合评分表(试行)》、《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等级综合评分表(试行)》,明确了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杭州、宁波、丽水等地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试点单位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及卫生监督网络平台对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同时,举办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动员会及培训班,对参加试点的学校卫生负责人进行了动员和培训,使其了解推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方法,充分调动学校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循序渐进、全面实施
各试点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在辖区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学校试点。杭州市选择普通高等学校20家,覆盖了综合性大学、公办民助大学、纯私立大学等;宁波市选择城市中小学20家,其中中学7家,小学11家,九年一贯制学校2家;丽水市评价农村中小学30家,其中中学15家,小学13家,九年制学校2家。各学校首先对照评价表进行自查自纠,对学校卫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进行相应的整改、落实,同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工作记录等台帐资料。
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各试点单位按照评分表中的评定内容,对学校的组织机构、制度管理、校园环境、教室卫生、餐饮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宿舍卫生、厕所卫生和医务室等方面进行了逐项检查,并进行现场监测。
二、试点效果明显
(一)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通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绝大多数学校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了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和台帐,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学校卫生校长负责制。同时,很多学校在自身的经济条件允许下对硬件设施和布局进行了改造,使基础卫生设施更完备、卫生布局更合理。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力度
学校卫生监督包括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管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教学卫生监督等,同时又涉及学校医务室及卫技人员配备等内容。但目前我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局限于食品、饮用水、传染病等内容。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将学校综合卫生监督的内容纳入到统一的评价体系中,对提高学校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水平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效能和透明度
通过学校卫生综合等级的评定,能对学校卫生状况有一个规范的、统一的、综合的评价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学校分级监督,重点加强对等级低、风险高学校的管理,提高卫生监督效能。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评价表格,使校方清楚了解平时卫生监督内容。使卫生监督更加公正、透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在原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应评分表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方案》、《浙江省高等学校卫生等级综合评分表》、《浙江省城镇中小学校卫生等级综合评分表》;《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卫生等级综合评分表》。
2. 根据省卫生厅与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浙卫发〔2009〕4号)文件精神, 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联系,与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在全省推广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全省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