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放射诊疗工作监督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天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质量性能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津卫执〔2010〕223号),从5月20日至8月底,对全市医疗机构使用的部分X线影像诊断设备,进行质量性能监督抽检。
本次监督抽检的范围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2000年前安装,目前仍在使用中的普通X线影像诊断设备、CR影像诊断设备、DR影像诊断设备。市卫生局成立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性能监督抽检领导小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县监督抽检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法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监测资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诊疗设备检测评价的具体工作。(天津市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