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区县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2020-11-18 14:4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卫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及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的有关精神,2010年4月5-23日,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全市40个区县2009年度目标考核选送的实施各类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进行了评查。

  此次评查,是参照《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试行、讨论稿)》(共123项)进行。主要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评查,合法性主要针对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评析;规范性主要针对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处理、卫生行政控制与解除、卫生监督意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结案报告、案卷归档等进行逐一评查。

  经卫生监督稽查人员按两人一组交换评析的方法,对全市40个区县选送2009年实施的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卷72件,其中涉及医疗卫生监督38件、食品卫生22件、公共场所7件、饮用水3件、职业卫生1件、化妆品1件进行了认真评查。从评查的结果来看,总体情况良好,较2008年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都有所提高,90分以上有35件占48.61%,80-90分有28件占38.89%,70-80分有7件占9.27%,70分以下有2件占2.78%,平均分为86.74分。但在卫生行政处罚制作文书的规范性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依据条、款、目表述不规范;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而未采用或保存后无处理决定;被处罚主体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案由表述不规范或前后不一致;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与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表述不清,被检查人未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加页未逐页签字;合议记录未分别记录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15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陈述申辩期限或听证申请期限未满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讼时限错误;罚款票据上的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没款金额不符;行政处罚决定后无执行结果;无案卷目录等。

  稽查执法处根据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区县卫生监督所作了反馈,要求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综合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我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合法、公正、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减少或杜绝卫生行政处罚过错的发生,树立卫生监督执法良好形象。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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