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护公民健康,加强血液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吉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决定从2010年4月起,组织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主要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血站提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经审批,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源进行核查登记情况,人员岗位培训情况,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获取临床用血和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血液自采自供行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用血是否经过检测,是否按照时限上报,血液的运输、入库、储存和发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材、报废血标本等受血液污染医疗废物是否按规定处理并做好记录,储血设施、工作台面等工作场所与设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情况。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此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工作,摸清本地区用血医疗机构底数,对辖区内的全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追踪复查,督促其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对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在督查中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将直接立案查处,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