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召开2010年全省血液工作会议

2020-11-18 14:4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用血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血液工作健康发展,省卫生厅于3月23日在遵义市召开了2010年全省血液工作会议。省卫生监督局、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省临检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近年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监督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卫生监督能力不断提高。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工作安排,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不断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执法,有力地保障了我省的血液、血浆安全。这次全省血液工作会议就是要在总结近年来血液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采供血液(浆)及临床用血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和监督质量;确保全省血液和血浆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完善血液、血浆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省卫生监督局王蓓蓓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主要讲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对2008年、2009年采供血(浆)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总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非常重视,经常过问相关工作情况,并就有关工作作出指示和要求。省卫生厅一直高度重视血液安全工作,近两来,每年都将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并在全省卫生工作会上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按照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部署、落实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下发了《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下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贵州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加强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二)不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的日常监督

  2008年,全省设有28家血站、18家单采血浆站。2009年,黎平、从江、榕江县三户中心血库撤销,全省设有25家血站、18家单采血浆站。按照分级管理加地域管理原则,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覆盖率100%,其中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对40多家采供血机构每年至少到现场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未发现血站超采频采、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擅自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等行为;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体检;血站实验室使用的试剂为贵州省政府采购中标品牌试剂,未发现使用过期试剂,保存试剂的冰箱有合格的温度监测记录;血站采集的每一份血液都经过双人双试剂的检验,严格把关,确认无误后才成为合格的血液;血液的储存、发放、运输符合规定;临床供血HIV双人双试剂检测率达到100%。

  各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均取得有效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各浆站实行原料血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智能管理,采集血浆均按国家标准对供浆员进行健康体检、检验。监督员到各浆站随机抽取50名供浆员档案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或入户调查核对,未发现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浆员,未发现冒名顶替或超量采集血浆的行为,采浆间隔时间在14天以上。各浆站实验室全部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资格证书》,所使用的试剂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18家浆站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成绩优秀或良好。血浆的储存和运输符合规定,未发现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血浆的情况。

  (三)高度重视临床用血安全工作,

  2008年,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579家次,2009年监督检查601家次。除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自采自供违法行为外,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均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擅自采供血的行为,临床用血均来源于合法的血站,或者经过批准的县级储血点。大部分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建立了输血科,成立了输血管理委员会,储血冰箱温度监测记录合格,血液发放记录完整,受血者在输血前与医院签订输血同意书。

  去年黔南州平塘县人民医院7年前因输血导致病人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事件曝光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监督检查,认真查找血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省卫生厅印发了《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下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专项监督。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近两年,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大对采供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省、市、三级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办案,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08、09年两年累计警告63家,责令改正160家次,处罚6家罚款人民币23.5万元,停业整顿1家,暂停执业人数8人。通过案件的查处,震慑和教育了存在侥幸心理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提高了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执法水平。

  针对部分监督人员对采供血监督法律法规不熟悉,调查取证方法不熟练,执法经验不足等问题,2008、2009两年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共组织血液安全监督员培训68次,培训监督员2409人次。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大了对采供血液(浆)工作和临床用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种种问题,血液(浆)安全隐患未能完全消除。这些问题大致有:

  (一)部分浆站、血站、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人员资质、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表现为:①浆站聘用未经执业注册和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采浆工作。少数血站个别工作人员无资质,护师代替体检医师从事无偿献血员体检工作;②个别护士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多带带从事采血、采浆工作;③少数浆站工作人员中的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70%的标准;④个别中心血库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⑤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成立输血科。

  (二)部分单位医疗废物处理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未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登记、交接和处置工作。

  (三)浆站擅自使用未经审批的血浆管理信息系统。2009年,我局和部分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我省18家单采血浆站均存在未经省卫生厅批准自行更换、升级原料血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问题。

  (四)个别县级卫生局未履行对浆站新增供浆员的身份、体检情况进行核对后,发放《供血浆证》的职责,由浆站自行发放《供血浆证》。部分浆站在自己发放《供血浆证》和采浆前未严格按规定对供浆者进行身份识别。

  (五)部分血站少数无偿献血员明细登记中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六)个别医疗机构擅自扩大临床应急用血范围,自采自供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血库未按照规定储备血液,仅储备少量的O型血,其他血型均未储备,临床需用A、B、AB型血液和O型血液不足时,通常以紧急用血方式自采自供,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七)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执法脱节,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及时掌握采供血机构的许可情况,给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对象方面的原因,也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少数桨站依法遵章意识不强,执行制度不严,以致在身份识别、体检、检验、储存等方面存在漏洞。(二)少数血站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三)个别医疗机构管理层法律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国家关于临床用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临床用血管理混乱。(四)血液安全卫生监督员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血液安全监督人员力量薄弱,现场监督检查质量不高,满足不了日常监督检查的需要。(五)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处理不到位,措施软弱,未能尽职尽责履行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

  

  三、下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规范采供血行为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断加强采供血监管,加大对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努力保障血液安全。

     (一)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依法做好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血液安全监督责任。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监督频率要符合国家要求。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省厅发证的医疗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少于市(州、地)数的二分之一;督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辖区内的采供血液(浆)、临床用血工作加强检查。

  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本级发证医疗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少于县(区、市)数的二分之一;督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辖区内的采供血液(浆)、临床用血工作加强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至少组织两次对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继续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血液安全监督执法的技术能力。强化现场执法监督,按照法规的要求及时发现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一定要依法依规处罚到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该移送的案件,必须按规定移送。

  (三)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血液(浆)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长期失察监管不力、工作不落实、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血液安全监督工作上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监管重点,逐级落实责任,确保血液安全监督到位。

   (四)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理顺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关系,建立更加合理的内部工作机制,掌握监督管理的机构底数和基本情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机构监督检查档案,落实一户一档制度。

  (五)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的有效合力。

  (六)标本兼治,着眼于建立血液(浆)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监督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立足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长效监督机制。

  

  王蓓蓓局长强调,血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克服困难,依法监督,切实维护好受血者和献血者、供血浆者的健康权益,确保血液(浆)的质量和安全。

  

  

  (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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