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监...

2020-11-18 14:4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掌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从2010年4月-9月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县、区级医院及企业职工医院完成转型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不按期校验行为、超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无执业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以及出租承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内设科室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无《护士资格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执业情况;执业医师是否按照核准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是否按照登记的执业地点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消毒、灭菌,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有无记录等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是否进行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是否有处理记录,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消毒或毁形,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本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包括组织培训、自查与结果上报、督导检查与汇总。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于7月-9月对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取各地一市一县(区),地区覆盖率达100%。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执业问题,省所将以督办单的形式交当地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处理,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省所将直接立案查处。省所还将根据各地上报材料和督查情况,对全省各地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省所督查情况以及各地上报的督办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掌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现状,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站在“重视民生、解决民生”的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稳步推进专项工作,确保监督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有效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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