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进入司法程序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09年6月2日和4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3名开办黑诊所的非法行医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2008年国家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在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全国第一个依据解释定性为非法行医罪的案例。陕西省黑诊所非法行医案件的最终判决执行,突破了长期制约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瓶颈,成为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标志。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诉及判决过程中,卫生监督部门与公安、检察、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依法办案,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在“解释”运用上,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导作用。
    在以往的查处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但执法成本高,实践操作难度大。特别是《刑法》有关条款对非法行医罪的定罪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违法行医行为屡打不止,危害群众生命安全。2008年5月9日,国家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行医行为有了新的认定,执法人员在处理黑诊所非法行医行为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处置手段。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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