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祛痘类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祛痘类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近期,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组织开展祛痘类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本次祛痘类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由丽水、湖州、绍兴、衢州四个市承担,对四个市所辖区经营单位(包括商场、超市、专卖店、美容院、药店等)销售的祛痘类化妆品进行了卫生监督和抽检。共抽检祛痘类产品33件,来自四个市的18家经营单位,由9个省市的24 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按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对产品中6种抗生素(盐酸美满霉素、二水土霉素、盐酸四环素、盐酸金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氯霉素)和甲硝唑进行检测;产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从整治情况看,浙江省市场上祛痘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总体情况较好。抽查的33件产品经检测,均未检出抗生素和甲硝唑,卫生质量检测合格率为100%(2007年祛痘类产品的检测合格率为91.30%);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格率90.91%(2007年祛痘类产品的标签合格率为52.17%),有3个产品不合格,全部是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医疗术语(宣称“防疤痕”、“防疤”、“暗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查处。

  针对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而夸大宣传,暗示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或在产品中违规添加禁用的抗生素和甲硝唑现象,浙江省已连续两年开展了祛痘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虽然通过这几年的排查和监督,祛痘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合格率已有了明显提高,但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中使用医疗术语的现象还是存在,卫生监督机构将继续加强对该类产品的卫生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功效等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指标的检测工作,排除可能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以确保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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