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形象,提高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办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及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中《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的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通知》(渝卫法监[2009]50号)要求,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8月12-13日召开了“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会”,会议由所党委书记周亚滨同志主持,综合业务管理处、稽查执法处、各业务处室的正副处长、专家共18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周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开展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考核区县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的有效措施,是检验参评人员对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能力和水平的方法。同时,也给同志们提供了一种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要求参评人员要认真、实事求是做好这次评查工作,找出卫生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继后,参评人员对《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并对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

  根据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2009年8月12日至9月4日,参评人员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质量考核评议指标》内容,对全市40个区县选送2008年实施的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卷190件,其中涉及食品卫生92件、医疗卫生监督86件、饮用水5件、公共场所3件、职业卫生2件、消毒产品2件进行了认真评查。从评查的结果来看,总体情况良好,满分卷(150分)2件占1.05%,优秀卷(140-150分)100件占52.63%,不合格卷(90份以下)6件占3.16%,平均分为135.97分。但在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制作文书的规范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或主体资格不清,无证明材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适用甲法而适用乙法);引用法律依据条、款、目表述不规范;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改正);实施行政处罚程序颠倒或遗漏;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处罚种类;实施行政处罚无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程序;应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而未采用或保存后无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交办、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中没有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无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被处罚主体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案由表述不规范或前后不一致;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表述不清,被检查人未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加页未逐页签字;合议记录未分别记录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执法文书1名监督员签字;诉讼时限错误;送达回执超过法定时限;罚款票据上的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没款金额不符;法律文书中的卫生监督签名是机打或互相代替签名等,应引起每位办案人员高度重视。

  参评人员认真负责,对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后提出了合理化意见与建议:随机抽查评查案卷的被处罚单位,核实处罚情况;对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较好及较差的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交流及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合法、公正、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减少或杜绝卫生行政处罚过错的发生,树立卫生监督执法良好形象。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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