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组织开展新学期全省学校卫生及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每年9月是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期,也是食品、饮用水污染事故及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高发期。为防止学校、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及饮用水污染事故,有效预防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辽宁省卫生监督所从8月24日起组织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检查。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8月24日-9月1日,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校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分别按照《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自查。

  监督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地区的大专以上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供餐单位100%检查,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检查数量为本地区中小学校总数的10%,其中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各占50%。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托幼机构、学生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100%实施检查。

  省级抽查阶段:9月份开始,省卫生所监督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省卫生监督所还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提高认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进一步强化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检查自建供水学校有无卫生许可证、有无卫生管理制度、有无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应急预案、供管水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设立水源卫生防护区、有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要求学校建立预防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及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并有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有晨检制度、有因病缺课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制定适合本校的防控甲型流感暴发的应急处置预案。四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造全社会关注学校食品安全、学校饮用水卫生和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学生、家长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等相关卫生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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