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整顿工作全面展开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旧法律交替、部门职能调整的过渡期内,天津市卫生监督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09〕119号)以及《关于做好2009年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29号)要求,严格按照市卫生局领导关于“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杜绝出现监管空白,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的指示精神,从6月中旬开始全面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整顿工作。

  整顿工作紧紧围绕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一是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过程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专项检查;三是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全面整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四是针对委托加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已对25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中5户生产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减肥类保健食品的企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辅料采购索证、库存、检验情况,生产记录以及产品检验情况。完成了对5户企业生产的6种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减肥类保健食品的样品采集工作,其中缓解体力疲劳2种,辅助降血糖3种,减肥类1种。逐一核查了82个保健食品标签内容的合法性。

  通过检查发现,虽然经过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以及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工作,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整体食品安全状况良好,但仍有少量小型规模企业、普通食品剂型企业以及长期停产企业不能完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主要存在洁净厂房有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的情况;产品灌装、装填无自动机械装置;不能提供所使用原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部分企业检验室不能完全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生产用水、产品主要功效因子或功效成分以及生产环境监测的能力;由于长期停产未能按期对空气洁净度进行检测、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等问题。通过对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核查,问题比较突出。在检查的82个产品标签中有9个存在问题,主要存在产品标签标注的功效成份含量、食用量、规格等事项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的内容不一致;含阿斯巴甜的产品标签未标注“含苯丙氨酸”字样;使用绝对化语言等问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均当场下达监督意见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下一步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将以小型规模企业、普通食品剂型企业、长期停产企业以及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减肥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提高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保健食品食用安全。(天津市卫生监督所供稿)

  

  [相关链接]  我国于1986年批准阿斯巴甜可在食品中应用,常用于乳制品、糖果、巧克力、胶姆糖、餐桌甜味剂、保健食品、腌渍物和冷饮制品等,其安全剂量为每公斤体重摄取不超过50mg。有关实验结果已证实,由于阿斯巴甜中含有苯丙胺酸,所以苯丙酮尿酸症(phenylketonurics; PKU)的患者并不适合使用,有可能会造成人体苯丙氨酸无法代谢,导致智能不足的危险。

  为此,我国保健食品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明“本产品含有苯丙胺酸,苯丙酮尿酸患者不宜使用”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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