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了加强对全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对自治区内已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009年6月3-4日,内蒙古卫生监督所5名卫生监督员由赵大力副所长带队,对包头市5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检查主要针对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和运输、原材料索证和验收、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1家因厂址变迁、未及时重新申请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责令立即停止涉及生活饮用水用管材的生产活动,并将原卫生许可批文收回,待企业重新申请后再审查批准。

  通过监督检查,强化了企业的自身管理,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了企业对原材料索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卫生安全意识,必将促进全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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