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部门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文件,浙江省卫生厅及时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3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继续承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并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资料移交工作。
此外,该省还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对过渡期有关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