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疆兵团广大师生和干部职工的健康权益,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于2009年5月11日至15日,与兵团直属的13家集体用餐单位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突出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各单位对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以下承诺: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自身的卫生管理,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3. 集体用餐单位设置卫生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负全面管理职责。4.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实行定点采购。不采购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不采购和使用病死的禽畜肉、劣质食用油,不加工和食用野外拣拾的蘑菇和野菜,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台帐。5.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严格购入和登记。不使用工业用盐加工食品,防止亚硝酸盐中毒。6.盛放食品的容器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7.严格落实餐饮具和食品加工用具消毒保洁措施,落实冷藏设备清洁消毒工作。8.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卫生要求,杜绝不良卫生行为。9.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接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10.保持加工和就餐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有效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集体用餐单位若发生以上行为,自愿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查处。
通过落实承诺制度,进一步增强集体用餐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推动完善餐饮服务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使兵团广大师生和干部职工的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