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68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责成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组成督察组对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9年5月12-15日,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要求,检查组分别对上述四个城市的四个卫生行政部门、六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十二家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应急预案的制定、相关文件的转发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织机构建设,应急预案的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疫情分析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组织机构的建设,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报告卡、登记簿、门诊日志记录情况,发热门诊的设置、管理情况,预检、分诊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情况,医院消毒隔离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现场检查、对医护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进行现场提问等方式。
检查组充分肯定了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馈了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