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全省妇产科诊疗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2020-11-18 14:4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组织开展全省妇产科诊疗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加强医疗执法监督,强化依法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确保妇女正当权益,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妇产科诊疗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主要检查全省所有设妇产科(含妇科或产科)的综合性医院(包括民营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门诊部及妇科诊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妇科或产科诊疗活动行为,尤其是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校验,有无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执业活动。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二是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开展妇产科诊疗活动行为。三是执业人员资质。是否存在使用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行为,尤其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无超出考核项目内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四是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是否存在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五是消毒管理及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按要求开展消毒、灭菌工作,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设置产科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产出的胎盘处理情况,尤其是有法定传染病(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产妇的分娩胎盘处理情况。

  此次检查时间从4月1日—9月22日,分自查、督查和总结三个阶段。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对全省十个地区的妇产科诊疗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区覆盖率为100%,并将随机抽查县区级辖区内医疗、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情况。省所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将直接立案查处。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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