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新工作机制、开展“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活动

2020-11-18 14:4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08年底,江西省卫生监督所与省直三家医疗机构共建传染病防治示范点工作取得成功,社会反响良好,在此基础上,江西省卫生监督所下发了关于《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监字[2008]51号),在全省推广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单位活动。全省11个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调沟通和医院自愿参与,确定了由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单位12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各项工作目标。此项工作得到了各级卫生局的高度重视,各地举行了不同形式的“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启动仪式,形成了良好的开局势头。
  2009年3月9日至12日,江西省卫生监督所派出2个督查小组分别赴九江市、新余市、萍乡市就“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内容涉及医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院感监测、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建档等情况。督查组发扬高效认真的工作作风,对示范点医院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和及时反馈,并组织当地卫生监督所、医院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和收集当地对创建示范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显示,各设区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创建示范点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各市示范点医院都是经过医院自愿申请,市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所组织全面检查后研究决定的。
  座谈中,各示范点医院纷纷表示,在“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活动”中,卫生监督部门帮助医疗机构完善各项管理组织、制度和设施,强化了其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和意识,树立并提升了医院作为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的形象,体现了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医疗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法律职责,也具有公益性,“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活动”以坚持公益性为基础,调动了各医疗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自觉性和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了陈竺部长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讲话精神。各医院还表示要以“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推动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长久规范发展。
  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也认为,江西省卫生监督所推行的“创建传染病防治工作示范点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带面,在全面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做法上有了创新尝试,在推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充分体现了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是卫生监督领域的一项创新工程建设。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江西省卫生监督所还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引导各设区市进一步扩大市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示范点范围,推动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江西省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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