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2020-11-18 14:4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09年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卫生工作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卫生监督工作保障措施,大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积极创新卫生监督模式,切实加大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为保障全省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卫生监督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重点解决办公用房、执法取证、现场监测等装备配置。加快推进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逐步在全省推广使用“吉林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规范化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内涵建设,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二)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加快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程。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做好参照公务员管理调研、前期准备及过渡实施工作。加强职责转变后的相应队伍建设和职能落实。建立适应职能划转后卫生监督队伍,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全省卫生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巩固和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指导卫生监督考核评议,落实执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全省业务指导核心作用。

(三)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在开展农村卫生监督现状调研与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为龙头,派出卫生监督分所为骨干,村级卫生监督协管站为基础的三级农村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扩大卫生监督的覆盖率和影响力,促进全省卫生监督工作的平衡发展。

二、以四大领域为重点,切实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2009年,突出食品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服务与传染病防治监督四项重点,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和专项检查,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调整到位前,要继续履行好现行各项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以餐饮消费环节为重点,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继续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针对传统节日、学校等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食物中毒,全力保障健康饮食。

(二)切实加大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加大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用人单位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管理。

(三)切实加大环境卫生监管力度。启动并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游泳场馆等重点卫生监督检查。以城市生活饮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推进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继续强化医疗服务与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继续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为重点问题,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区,以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为重点对象,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和血液安全监督,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医疗广告监测、通报等制度,健全医疗服务长效监督机制,巩固发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努力保障患者就医安全。

三、加强卫生监督应急工作

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各项预案,开展应急能力演练,加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重大食物中毒、环境卫生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预警机制,适时发布卫生执法监督相关信息预警公告。

四、加大卫生监督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卫生监督法制环境

继续加强与省卫生厅新闻办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合作,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明察暗访和追踪曝光;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了解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帮助管理相对人确立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法制环境,扩大卫生监督的社会知名度。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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