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大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

2020-11-18 14:4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卫生局于2008年下半年,共监测医疗广告1683条。经过调查,发现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412条,共涉及61家医疗机构。其中,对57家医疗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对4家医疗机构要求责令改正。61家违法医疗机构均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了违法积分。

近期,北京市卫生局将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拟对多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仍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将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北京市卫生局提醒市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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