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有案件审查制度基础上,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制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制度规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的人数为单数,由所长、副所长和有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成。审查的案件包括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拟作出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听证以及提起复议或诉讼等案件。
制度还规定,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应保留并记录在卷。如果委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再行讨论。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案件承办科室和案件审查科室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负责案件审查工作的主管所长决定是否提交审查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科室。承办科室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