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岭自治县某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2020-09-04 22:10发布

案情介绍

2020年安顺市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6月2日在对该市关岭自治县某水厂进行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该水厂出厂水浑浊度为4.07NTU,游离余氯为0.1mg/L,菌落总数为1985CFU/mL,总大肠菌群>1600MPN/100mL,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0年7月13日,关岭自治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到该水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水厂正常供水,其余氯投加设备、混凝剂投加设备正常运行;现场查见水厂“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上记录:2020年6月2日余氯为0.16mg/L,浑浊度为3.6NTU,也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经询问得知水厂管理人员陈某为临时聘用人员,对消毒剂投加相关知识不掌握,而且当时又值汛期,造成当天出厂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办理结果

该水厂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水厂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本案结案。


释法评析

此案现场取证资料全面,证据完整,对调查发现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案件调查缜密,相关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证据材料关联性强,认定了该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本案违法暴露出供水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以后的卫生监督管理中,仍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强化水厂依法供水工作能力,确保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供稿:关岭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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