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西医内科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2020-09-04 22:09发布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07日,卫生执法人员在李某1的陪同下对李xx西医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李xx西医内科诊所使用李某2为患者“王xx、郑xx”等15人开具处方,李某2为人民医院退休的副主任医师,执业范围是内科专业。

经查实李xx西医内科诊所存在下列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李某2的执业地点未注册在李xx西医内科诊所为患者开具处方。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及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案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立案,于2019年12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1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对李xx西医内科诊所进行了回访检查,存在问题已整改。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此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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