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

2020-11-18 14:4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落实政务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准确、便捷地了解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强化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食品卫生监督水平,近日,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量化分级级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档案、餐饮单位卫生安全承诺书、食品卫生质量及保质期、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与验收台帐、近期被举报投诉情况、卫生监督意见以及监督机构名称、责任监督员、公示日期、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或增加公示内容。
公示形式采用公示牌或公示表等,在餐饮单位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本次检查开始至下次检查结束,更新时间不少于卫生监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量化分级要求的监督频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公示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动态管理原则。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要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顺利实施。二要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充分做好餐饮单位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使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自觉参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动员社会参与,共同推进这项工作。三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将监管责任明确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实行片区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下级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对拒绝参加或擅自涂改、损毁或摘下公示牌或公示表,违反公示制度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或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加强重点监管;对拒不执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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