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

2020-11-18 14:4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已取得资质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规范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近日,浙江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11号),明确了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机构管理的职责,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文件规定,对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对部分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文件对年度考核的要求和考核结果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企业分布的特点,积极引导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更好的为企业和劳动者健康服务。要求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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