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2020-11-18 14:4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山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医疗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及分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行工作程序及要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

记分管理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其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不少于两次。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于检查结束后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

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累积记分周期以该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记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处罚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不含12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不含18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每个记分周期结束,由登记机关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予以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对该医疗机构提出警示。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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