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民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黑龙江省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办法》中,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责任人、布局、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体检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卫生安全直接负责人。规定了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加工经营。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工地食堂应设置在离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水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其设有独立的前处理间、独立的烹调间、独立的食品库房或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防水、防尘、易清洗,烹调场所应有不低于1.5米的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应设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设施,自备餐具的,应为其提供洗碗洗手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办法》还规定了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规定了食品加工应当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要烧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容器或水箱储水的,必须加装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和盛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同时还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