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布2006年医疗广告监测情况分析

2020-11-18 14:4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虚假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卫生监督所对市内部分报纸刊登的医疗广告进行了全年连续性监测,并对违法广告进行了分析,医疗广告监管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一、基本情况

重点监测的医疗广告媒体包括《半岛都市报》、《青岛早报》、《财经日报》、《青岛日报》等4家,监测医疗广告单位55家,共监测医疗广告4237条。其中,合格357条,合格率占8.43%;不合格3880条,不合格率为91.57%。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中,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1455条,占总监测数的34.34%;使用过期文号发布医疗广告1335条,占总监测数的31.51%;其它违法违规发布的医疗广告1090条,占总监测数的25.73%。

二、存在问题和整顿措施

经分析,不合格医疗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部分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随意发布;2、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没有将医疗广告证明文号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3、多数医疗机构不按审批内容刊登医疗广告,肆意篡改审批内容、夸大宣传现象极为普遍;4、部分医疗广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科研机构名义发布;5、部分广告以科普形式、专访、义诊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内容中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承诺等项目。以上现象和行为的存在,表明部分医疗单位、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现象极为普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诱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夸大其词的医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身心上的多重伤害。但因医疗广告审批、发布、监管和治理等环节中存在法律和职责衔接上的多个问题,导致卫生部门难凭一己之力对违法单位进行有效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违规发布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市卫生局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新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深入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在实际行动上掌握好医疗广告的审批、发布和监管。同时,卫生执法部门将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采取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措施严格处理。

                                                                   (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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