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新模式确保社会医疗机构废物规范处置

2020-11-18 14:4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置,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在实际工作中,要较好地贯彻落实以上规定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在宝安、龙岗两区地域广阔,医疗机构众多,仅由一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难以保证每两天一次集中收集医疗废物;二是医疗机构相对分散的区域,部分医疗机构每天的医疗废物不多,因收集成本高,集中处置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主动去收集医疗废物;三是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的定价,医疗废物不多的社会医疗机构认为处置费用过高,影响了参与的主动性。由于以上原因,客观上影响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效果,给了部分不自觉的医疗机构可乘之机。

为堵塞漏洞,切实贯彻落实医疗废物处理有关规定,深圳卫生监督机构积极探索,特别是宝安、龙岗两区卫生监督机构创新监督管理模式,推行代理制,较好地解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过程中断层和空白。具体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由监督所牵头,在每个街道中推荐一家社会医疗机构作为代理单位,经大会表决,与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由代理单位每两天一次到各社会医疗机构收集医疗废物,签署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集中统一移交处置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签署情况,以确保医疗废物不外流。二是监督所牵头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商定,医院下属的社康中心、门市部、诊所的医疗废物集中到医院存放,集中处置公司按要求定期到医院收集,只收取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卫生监督机构与和单位签定《医疗废物管理诚信保证书》,并加大监管力度。

代理制的实行,大幅降低了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较好地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到了较好的规范和落实。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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