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管理相对人和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2005年以来,云南省卫生厅将医师、护士资格准入的前期审查工作交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集中一个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通过一年来的实际运行,更加规范了医护资格的许可准入,促进了卫生综合执法进程。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医师、护士执业证审批工作职责,理顺关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06年9月18日下午,省卫生厅医政处、人事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省卫生监督所召开了医师、护士证办证工作协调会。会议听取了省卫生监督所关于2005年全省医师护士证办证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汇报。与会人员代表各部门就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讨论,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从2006年10月起,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注册及护士执业证的受理、审核、制发证工作全部移交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卫生监督所的办理件进行抽查审核,并保留纠正的权利。
二、省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办证工作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及程序,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上报卫生厅相关处室。
三、医师资格证的制证日期为国家公布医师资格考试分数的日期。医师资格证在每年的第一次“全省考务会”前制证完毕,交各地审核,第二次“全省考务会”带回复审盖章,保证次年6月份前将医师资格证下发各州(市)。
四、护士执业证的制证日期为国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分数的日期。护士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省卫生厅通知各州(市)卫生局及省卫生监督所,各州(市)卫生局审核、制证,报省卫生监督所复审盖章。
五、省内院校毕业的本科护士由所在院校统一办理护士执业证;省外院校毕业的本科护士,需提交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民办院校的本科护士,还需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护士毕业文凭有效性的证明。
六、护士拟在什么地方执业,就在什么地方参加报名考试,若考试后执业地点有改变,仍在原报名地先办理护士执业证,再进行执业地点变更。
七、护士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通知各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及省卫生监督所。
八、至考试后次年底仍不来领取已办毕业证件者,由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进行公告作废。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