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09-04 21:30发布

2020年06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社会举报,反映西青区某按摩店存在非法行医行为。2020年6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员到现场调查,由张某某在该地点经营,其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某,名称为**,经营范围为按摩保健服务。当天,经与举报人沟通,举报人提供12段视频资料,内容为反映该门店经营者为顾客开展诊疗活动。经监督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事实进行认定,初步可以认定其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店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2020年6月25日至7月2日,经现场调查和对张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后张某某承认其本人为顾客开展针灸诊疗活动,监督员已将针灸用的钢针和4台电子针疗仪作为物证保存。经核实,张某某开展针灸诊疗活动,电子针疗仪做为辅助治疗的医疗器械,针灸治疗不收费,无法核实违法所得。经查询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无证库,未发现张某某有无证行医处罚记录。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严格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并开展诊疗活动。

 

卫监给出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1、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

2、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

3、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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