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有关要求,本市将从今年11月始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施备案,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检查。为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近日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下发了《2006年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今年本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内容及要求和时间节点,同时详细介绍了备案工作流程、备案工作要点等内容,以便各区县卫生监督所遵照执行。近期,市卫生监督所还将完成对市、区县备案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