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其加工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游客的身体健康,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近日,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结合省内实际情况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稿,并将试行意见印发各市、大企业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参照执行。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及“农家乐”发展情况,制定更高的标准。意见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指导意见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以旅游景区景点和生态农业、传统渔业观光为依托,以田园风光、海上渔业、农家生活为特色,以休闲度假、观光娱乐、乡村闲趣为内容,以农家庭院为载体,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条件的乡村餐饮、住宿服务游乐点。
意见分总则、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十七条。重点对“农家乐”经营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农家乐”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农家乐”的生产环境、场所、设施以及卫生管理必须达到意见所列各项要求才能获得卫生准入。
生产环境、场所、设施方面的要求包括:应具有固定的、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露天加工经营;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更衣、盥洗、防鼠、防蝇、防尘、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及废弃物设施,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应设立至少两个清洗水池,动物、植物性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应有明显标志;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食品原料必须新鲜、卫生;有专用的餐具洗刷、消毒水池,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餐饮具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凉菜应在专用区域加工,设专用的熟食刀板、工具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农家乐”客房应设消毒设施,客房内床上用品、拖鞋、饮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游客自带洗刷用品;公用设施、用具也应定期进行消毒,场所应保持通风;供应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另外,卫生间应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
卫生管理要求包括: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加工经营环节的卫生状况进行管理。食品采购、加工过程、餐饮具卫生等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
意见规定,“农家乐”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期采摘的蔬菜、水果及其它可食农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包括野味)、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毒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以及《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农家乐”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意见对“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日常卫生监督及指导工作,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农家乐”卫生监督抽查工作。对违反监督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家乐”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山东省“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是山东省出台的首个针对“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卫生标准。它的出台施行,标志着山东省对“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决心和力度逐步加大,使“农家乐”的卫生监督管理开始有法可依、步入正轨,必将有助于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进一步规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