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2020-11-18 14:4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加强游泳场馆卫生监督,保证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2006年第11号公告的要求,针对卫生部督导组对陕西省游泳场所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卫生监督所近日组织人员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检查。重点对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设置明显的警示牌,是否由专人负责池水消毒,浸脚消毒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每日水质指标公示牌和记录,是否出租游泳衣裤,换气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并对池水和浸脚消毒池余氯进行了现场检测。

从检查结果来看,省直管游泳场(馆)管理日益规范,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大部分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配备了水质消毒、机械通风等设备设施,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设有淋浴设施和通过式浸脚池。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池水消毒和自检,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但是,部分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或没有落实,个别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甚至未办理健康证。大部分单位警示牌不够明显,浸脚池设立不够规范,不能强制通过。消毒剂加入剂量或浓度掌握不够准确,致使余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及时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和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根据自身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各游泳场所不定期进行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场所。

                                                                              (陕西省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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