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使用后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管理

2020-11-18 14:4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的规定,

近期,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未被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的处理进行规范管理。在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的处置情况调查中,发现浙江省目前各医疗机构对上述物品的处理方法比较混乱,有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有卖给其他单位的、也有卖给收购废品个人的等等。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的流向呈多样化,无法跟踪其最终使用用途,因此存在较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隐患。

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被不当收购,防止医用废塑料被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未被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的处理进行规范管理。要求全省各级医疗单位将使用后未受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统一定点回收处理,同时要求定点回收单位要健全回收网络,及时回收。对回收的物品处置后废塑料的去向、数量、时间、经办人要进行登记备查;要与使用处置后废塑料的单位签定合同,确保其利用不危害到人体健康。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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