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20-08-29 17:08发布

说明:本案例PPT由池州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王李维提供,通过对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介绍,探讨和分析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要点,如现场处置和证据固定、现场拍照等,对于广大一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感谢池州市卫生监督局的付出,谢谢交流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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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接报

2017年5月12日,池州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收到市卫计委转发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协调联络组《关于交办涉及环境问题网上舆情的函》(环督联组〔2017〕36号),称有网友在市政府网站民声在线论坛中发帖,投诉家中自来水水质出现异常。


二、现场调查发现

     2017年5月12日,池州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立即组织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赴事发地所在水厂展开调查,现场调查发现:

1.该水厂有两套制水工艺:一套是以深井水为水源的制水工艺,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另一套以梅子坑水库为水源的扩建供水项目,于2016年12月份建成,2017年3月份启用。该水厂日常供水以深井水制水工艺为主,当供水量不足时启用该扩建项目作为补充,事发几日两套制水工艺同时使用向居民供水。 

2.梅子坑扩建供水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均未通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未向贵池区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3.另发现:梅子坑扩建供水项目制水工艺设计不规范,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1)絮凝池规格为2m×2m,数量为3个;排污口高于池底约20厘米,不能有效排除底部污泥;    

(2)过滤池滤料中见有大量污泥,该水厂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称滤料为河沙,并不是石英砂;

(3)清水池内水浑浊,表面有大量泡沫;

(4)梅子坑扩建供水项目未设置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出厂水通过管网输送到深井水制水工艺的清水池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三、现场处理措施

1. 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水厂负责人停止使用梅子坑扩建项目,并立即组织开展梅子坑制水工艺的整改工作。

2.对水厂负责人、水厂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采集重要信息。

3.对水厂附近两位居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两位居民均称近几日未发现水质浑浊等异常,其中一位居民称“下雨时水质会出现浑浊”  。

 4.收集相关证据,如梅子坑扩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现场拍摄照片,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6.对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因卫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梅子坑扩建供水项目已停止供水,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违法事实最终认定

在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之后,最终认定:

1.该水厂扩建的梅子坑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制水工艺不规范,清水池内水浑浊,表面有大量泡沫,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的规定;

2.池州市贵池区某自来水厂扩建的梅子坑供水项目于2017年3月至5月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供水,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的规定。

五、取得的主要证据

       1.现场笔录2份;

       2.询问笔录6份;

       3.网上举报投诉截图及网络图片3张;

       4.现场检查照片6张;

       5.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协调联络组《关于交办涉及环境问题网上舆情的函》(环督联组〔2017〕36号)复印件;

       6.水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池州市发改委《关于贵池区某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另外,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

六、作出行政处罚

1.该水厂扩建的梅子坑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7项第3档,给予当事人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进。

2.该水厂扩建的梅子坑供水项目2017年3月至5月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8项第2档,给予当事人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进。

两项合并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进。

七、案件主要程序:

     1. 2017年6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2. 6月19日经案件调查人员集体合议,建议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进;

     3.6月23日,案件调查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予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4. 6月28日,池州市卫计委作出予以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天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7月3日,当事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对于该水厂制水工艺不规范的问题,池州市卫生监督局与贵池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跟进,力争整改到位,让当地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八、水污染事件分析

根据卫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初步认定造成此次水质污染事件的原因为:

因梅子坑扩建项目制水工艺不规范,导致水质未经有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进入供水管网,又因近几日连续雨水天气,造成水源地附近水土流失,水源水水质恶化,从而引起居民家中自来水出现浑浊现象。   

九、后续整改

当事人完全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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