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系列“卫监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2020-11-18 14:4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按照2006年卫生部卫生监督工作部署,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以针对性强、社会反映集中的问题为重点,采取“短平快”的手段,自2006年1月6日至今在全省组织开展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医疗美容、职业卫生等7个系列“卫生监督专项行动”,并及时将行动结果向社会公布,目前,已经完成了3个专项整治,其他4个专项行动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卫监一号”——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春节前,针对市场上各类保健食品销售量剧增,根据《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苦瓜口含片”等5种保健食品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14种保健食品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自1月6-15日,突击检查42家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和43种产品的原料使用情况、产品标签标识情况、持有批准证书情况,通过检查检验发现5种(批号)不合格产品,对11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中8家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有力的打击了保健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卫监二号”—餐饮业专项整治。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区域内承办“年夜饭”和春节期间营业的餐饮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原料的采购索证、餐具消毒情况、凉菜间是否规范和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做到生熟分开、禽肉是否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卫生设施、消毒设施等环节。全省卫生监督部门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10786人次,车辆2634台次,检查餐饮业6685家,其中聚餐单位1558家,警告528家,限期整改632家,停业整顿50家,罚款132家,罚款金额11.95万元。

各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对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清理整治了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全省共检查食品添加剂77种,对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标签或没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16种不合格产品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纠正了违法行为。

“卫监三号行动”——学校餐饮卫生。春节过后,学校陆续开学,为了确保开学后学校师生的餐饮卫生安全,预防学校及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自2月15日至3月5日组织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以规范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为主要内容专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整治的重点一是学校、幼儿园食堂对食品工具、容器、冷藏设备、加工设备是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对加工环境是否进行卫生消毒处理,是否对各种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理,检查食品原料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销毁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二是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周边餐饮单位和摊点的执法检查。重点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餐饮单位和摊点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三防设施、使用的食品原料等内容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降低食物中毒风险。三是开展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校长食品安全负责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规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对学校贯彻落实《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不利的,要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目前正在按照部署进行。

“卫监四号”----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春节前后中小企业劳动者离岗和新上岗较为频繁的现象,以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人流动性较大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为重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行为,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于2006年2月10日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接害劳动者上岗前、离岗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执行情况,严查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侵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引导全社会重视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目前,各市已派出专项工作组,进入企业所辖县市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和接害劳动者等形式,指导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调查了解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于大要案和当地查处有难度的企业,省卫生监督局将直接立案查处。

“卫监五号”行动——消毒产品专项整治。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落实《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将于2006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这次行动的重点一是检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是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不包括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卫生许可批件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是否一致。三是抗抑菌剂和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液是否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对被检查单位要逐一登记。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现场采样取证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必要时立案查处。检查同时索取经销产品的《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和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应对可疑产品进行抽样送省卫生监督局统一组织检验。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卫监六号”行动—化妆品专项整治。为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生产经营和扩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将于2006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对象为河北省范围内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市场、商场(超市)、旅招业、洗浴行业、美容美发业等销售使用单位。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化妆品的种类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有超范围生产情况。二是标签标示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是否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合资企业是否标注生产地所在省卫生许可证及其地址;是否有医疗术语、适应症和宣传疗效。三是销售化妆品应索取有关有效的检验报告等。

“卫监七号”——医疗美容专项整治。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将2006年8月份为专项整治月,组织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对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美容科室的监督检查。行动的重点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美容机构以及未取得相应行医资格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并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规范医疗美容执业活动,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违法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四是对现有的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对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认真检查。对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条件和能力的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五是严格落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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