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伊始,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本次大检查与以往有所不同,重点放在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要求,督促检查学校落实预防食物中毒各项责任的落实情况。
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对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如果是由于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的,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学校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责任制,采取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策划安排从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电视台专门版面对《规定》涉及四方的具体责任进行详细的解读,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引导相关的责任人认识和落实有关要求。安排布署对学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的针对性的培训,以进上步强化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落实《规定》要求,制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大检查。,市卫生监督所专门发文要求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监管,第一阶段重点监督:学校是否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是否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有无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有无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否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食品的采购有无坚持索证制度;食品的贮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是否按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等。
三是开展内部稽查,完善责任制度。在加大对学校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进一步抓紧落实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责任制,按照《规定》第十条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先进行自查,随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稽查,对发现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学校以及经营者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和义务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