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020-11-18 14:4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编办[2005]95号),对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

通知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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