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机构受罚

2020-11-18 14:4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6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医院因“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受到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26日,因为家庭纠纷,某群众投诉海淀区某医院在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的情况下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到投诉后,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死者常住地址海淀区,2003年6月15日死于北京市昌平区,当天死者在昌平区火化场火化。2003年6月17日,死者家属持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委会开具的要求大钟寺派出所注销死者户口的介绍信,到某医院要求开具死者《死亡医学证明书》,考虑到只是为了注销户口,值班医生就给其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中规定: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而本案中死者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前已经火化。很明显,医师是在没有亲自诊查病人的情况下,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因此是不合法的。死者生前常住地是海淀,而死亡地址是昌平区,那么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是昌平区,而不是海淀,因此该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效。

在案件的处理当中,该医院认为其行为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因此要求各医疗机构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以学习理解;2、出具各种证明文件要亲自诊查病人,否则医疗机构不予出具;3、开具证明文件的必须是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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