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协查工作

2020-11-18 14:4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近日,安徽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协查工作。(1)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协查机制,加强联系,紧密配合,联合办案,严肃查处和打击跨区域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要按照法定程序,取足相关证据。并对所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对照、分析,去伪存真。(3)违法事实发现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违法事实、证据和管理相对人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等详细资料及时函告有关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追查,并报告省卫生厅。(4)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协查函后,需要立案的,要按法定程序尽快予以立案,并抽调执法经验丰富、专业技术精干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实行领导负责制,并确定专人具体承办,依法迅速开展追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大、要案,疑难或复杂案件的协查工作,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派人协助调查处理。(5)发现地和协查地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之间要建立协查联系制度,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沟通协查信息和线索,确保协查信息的可靠、准确。同时,也要及时沟通案件查办情况。案件查处结束后,将案件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报告省卫生厅。(6)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发现跨本行政区域的案件,要及时发出协查函进行追查,不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接到协查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协查函提供的线索,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

通知还强调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协查案件调查处理的保密工作。案件查处后,由发现地、协查地或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对案件协查不及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通风报信造成管理相对人逃逸或违法证据灭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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