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卫生厅下发了《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
l、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进-步转变思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执法,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起职能明确、责任落实、保障到位、行为规范、反应迅速、执法有力的工作机制。
2、各市、县卫生局要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切实落实好卫生监督执法分级管理工作,未独立组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尽快独立组建。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能,提倡各市辖区不再独立设立卫生监督机构,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区设立分支机构(离市区较远的区可独立设立);县卫生监督所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县卫生局应积极探索聘请在乡镇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并经考试符合条件的人员来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做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办法。要求在2005年底前,17个省辖市全部完成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的任务并开展工作,61个县全部争取到编制部门批复并力争完成组建独立卫生监督机构的任务。
3、各市、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推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行为的综合统一,推进卫生执法人员从单一专业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逐步实现每个卫生执法人员都能承担全部卫生法律的监督执法工作。
4、各市、县卫生局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场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办案条件。
5、各市、县卫生局要积极主动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解决机构、人员编制以及解决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经费,以使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局皖编办[2003]111号文件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更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