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0-11-18 14:4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预防校园内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建立健全预防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辽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科室的同志对该《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学习和讨论,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卫生监督机构立即组织学校卫生监督员及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该《办法》,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照《办法》中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的五项职责,对各自所监管的单位,逐项检查,不得疏漏,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要求者,坚决不予许可;对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者,立即提出整改要求,仍达不到要求者,要停业整改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省卫生监督所届时将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贯彻落实该《办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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